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7/18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7/22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6/07/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06.07.19  天氣:  心情:
求刑八年太重?阿騙又再干預司法,指導辦案了!

莫名其妙的北檢檢察官許永欽,對趙建銘的許多案件,避重就輕,不仔細蒐集更多更詳細的證據,偵查期間的羈押可達四個月!才押四十幾天,不到兩個月,就匆匆起訴,其他重罪則視若無睹,草草簽他字案吃案

匆忙起訴,法院裁定交保,輿論撻伐幾天後,才又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一次為限。
---

:-"檢察官對趙求處重刑,對法院毫無拘束力!別沽名釣譽,自欺欺人!:^o
標籤:
瀏覽次數:192    人氣指數:192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6/07/18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7/22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