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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7/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7.05  天氣:  心情:
欠稅可能被限制出境,拘提和管收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4項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2.顯有逃匿之虞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5.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6.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前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1.顯有逃匿之虞.
2.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第2項聲請,應於5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限制住居:包括函令內政部境管局予以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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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建銘涉及許多弊案,他的辯護人以他要回去看嬰兒等為由,聲請撤銷羈押?乾脆以要回去和老婆愛愛為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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