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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現代人 3C 產品不離手
作者: 孤雲-愛旅行 日期: 2011.01.19  天氣:  心情:
拜智慧3C所賜
現代人的生活更為便利
出門身上同時帶著手機、相機、MP3
或掌上遊樂器乃稀疏平常之事
這些 3C 產品固然方便
不過一旦沒電就成累贅品

性情敦厚工作慢半拍的同事
不小心把心愛的手機遺失
沒有適當的處理
導致手機被盜打九仟多元
害她最近心情沮喪到極點
又粉難過的是手機資料的遺失
現在報警也無濟於事
只好自認理虧、自認倒楣

遺失手機處理第一步
是先停話、然後再報案?
還是先報案、然後再停話?
我覺得掉了手機
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
先報案遺失取三聯單
若被對方盜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收到上月帳單金額再憑報案三聯單
要求電信業者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條法律規定:
第五十六條(違法盜接電信設備或變造電信器材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之處罰)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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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叮嚀自己~做錯流程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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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1-19 15:03
她, 54歲,嘉義市,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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