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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6/2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6.26  天氣:  心情:
支付命令--迅速取得強制執行名義的手段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1.確定之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支付命令確定,和給付之訴原告勝訴判決確定相同,可以當做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
阿騙的老婆--白賊珍的珠寶多到三星期都數不清?還不向監察院申報!

:-$以美國人身分拿到諾貝爾獎的李遠哲,昨天說他對民進黨執政深感痛心!並將施政無能,歸咎藍綠惡鬥!

2000年挺阿騙就算了!2004年你還支持貪腐無能沒政績的他,:-$你是教改和921重建等招集人,更是執政無能阿騙團隊--國政顧問團一員!

台灣人也對你痛心疾首!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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