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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6/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6.13  天氣:  心情:
顏大和全力"保障"趙建銘人權!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台開弊案爆發之初,趙建銘曾訂機票想飛到日本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趙所犯的介入台開聯貸案,賣官,收取藥商回扣,貪污和洗錢等弊案,除非全部調查清楚,蒐集證據齊全,否則有勾串共犯和證人之虞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趙所犯的貪污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
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 關於不搜索趙建銘民生東路住所的理由,貽笑大方,掩耳盜鈴,令人髮指!

違背人民常識,把人民當白癡?

:-$不要當貪腐政權,掏空國庫,讓人民哀鴻遍野者的幫兇,別再破壞司法公信力!

X(:-L:-S
貪污是人民的公敵!

唾棄貪腐,只問是非,沒有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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