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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5/2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5.24  天氣:  心情:
趙建銘能判緩刑?

據報載 阿扁說趙建銘能判緩刑就不錯了 趙所涉及的至少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內線交易 最輕本刑3年以上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5、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04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2項第3款、第4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
除非予以減刑,[-X否則不符緩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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