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5/18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5/20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6/05/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5.19 天氣:
心情:
刑事的上訴權人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如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319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45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346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除非判無罪,免刑或已宣告緩刑 否則 被判處罪刑的刑事被告 依據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原則 :-$不妨考慮提起上訴(刑事上訴不須繳裁判費) 檢察官會爲被告的不利益提起上訴
%%-%%-%%-
趙建銘和趙玉柱 也包山包海 物以類聚?
司法沒公信力 還不傳喚,羈押趙建銘:-?
調查局長葉盛茂 北檢檢察長顏大和 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都該負責!
標籤:
瀏覽次數:
212
人氣指數:
212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6/05/18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5/20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