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4/1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4/16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6/04/1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06.04.15  天氣:  心情:
可以帶女友上賓館(汽車旅館)嘿休嗎?:">:P

"請問您喔:
1.如果帶女友進汽車賓館"嘿休"遇上警察臨檢,這樣有罪嗎?
2.男未婚,而女友已婚,這樣帶她進汽車賓館"嘿休"遇上警察臨檢,有罪嗎?
3.男方跟女友都已婚(是同事間偷腥) ,如果去汽車賓館"嘿休"遇上警察臨檢,有罪嗎?
4.如果有罪,那有方法避免嗎?
能幫我回答嗎?"

:-?:-?:-?妳問好玩的嗎?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227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臚列相關法條給妳參考 妳先思考看看 其實 這些問題 必須要考慮雙方的年齡

此外 有些問題 就算非法律人 憑常識 應該也知道答案

>:D<重要的法律知識 依照大法官解釋535號 警察不能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 隨便對人民任意臨檢
標籤:
瀏覽次數:178    人氣指數:178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6/04/1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4/16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