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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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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假不見啦
作者:
上官星雪
日期: 2008.08.30 天氣:
心情:
為什麼調動假就不見了???????????????????????
雖說依年資到時有2天特休
但是我本來有一次出國假(國內3天)與特休4天ㄟ
那些假公司方面又說不能折現
請問對調來的人是不是也取消她原本有的休假咧?
公平點好嗎?
月休6天變月休4天?這還可以接受
但是年休假的部份會不會差太多了一點阿?
妳們要不要比照一下也休少一點看看ㄚ?
有人說沒有尊嚴!!不如歸去!看能否要點遣散費
在今天晚上21:32時這樣告訴我
我會想想看的
等我明天把該做的事情處理好
後天我會做好心理準備
看到底結果如何?
說真的我很捨不得這個工作
但不表示我喜歡那些東西
因為討價還價的人大有人在
但是合理的對待每個秘書才是對的吧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工資照給:
Y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Z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在網路上找到了關於勞基法對於特休的回答
http://www.fashionguide.com.tw/Forum/07/MsgL.asp?BoardNum=3&TopicNum=180073&Key=82762944&LinkTo=SearchUIDL&Absolute=1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玆回復如后。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15日台(83)勞動2字第01664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是以,工作滿一年之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7天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離職而影響權益。
另在此提醒您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予同意為宜,依行院勞委會83年8月27日臺82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釋:「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故當勞動契約係由勞方自行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故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予同意為宜;雇主尚不得單方面公告規定「已申請離職之員工,不可將特別休假調整至離職日之前」,而不同意勞工之請求休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款規定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您可持前開法令規定向雇主說明並請求特別休假權益,如雇主仍堅執己意違法,您可儘速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舉,如工作地為臺北市,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地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需書面檢具勞資雙方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公司名稱、事實經過及請求事項。
順祝
平安 如意本案業務承辦人,劉xx﹔電話:2728-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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