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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4/0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6.04.07 天氣:
心情:
前幾天 到菜市場買水果 有一五六十歲賣魚的歐巴桑 竟然叫我"阿弟仔,要買魚嗎"我有這麼年輕嗎? 害我高興整個上午:P:">:))
"請問 因朋友向生意上的客戶週轉金錢(對方有經營地下錢莊)而立有保管條.目前因朋友的公司周轉不靈已倒閉跳票才無法還對方借款對方說要向法院告我朋友詐欺 1.如果因金錢的詐欺罪被判刑.而被判刑者將金錢返還給對方還會有罪嗎 2.如果有會判多少刑期---"
保管條?
如果是因公司突然倒閉 跳票 無法還清借款(清償債務) 根本只是民事問題 原則上不會涉及詐欺罪
不論竊盜罪,盜罪或詐欺罪等財產犯罪 取得財物的支配持有關係時 就已經夠成旣遂犯 犯罪就已經成立 就算事後將財物歸還 頂多只能請求法官從輕量刑而已 仍舊構成犯罪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D>台北地檢署今天聲押大貪官兼司法黃牛陳哲男!高雄地檢署不敢辦他!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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