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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4/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4.05  天氣:  心情:
提起民事訴訟等程序應繳的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77-14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77-18條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第77-19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1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2 聲請回復原狀。
3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4 聲請發支付命令。
5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6 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7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 原告起訴要繳裁判費等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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