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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4/0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4.02  天氣:  心情:
刑事訴訟委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28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第29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第30條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錢都給了!來不及了啦!還好到目前為止都是他的上司~同事幫的忙!那目前請的那個律師~偵察期間收費十萬~也是不合理囉!可是那是分局找的耶!聽說另四個被收押的四個警察也是請同一掛的律師!"

"他今天會開庭~什麼檢察官什麼庭的!我也搞不清!因為分局請的律師叫我別煩那麼多!前半段~~~打官司的花費~~公司、分局都會幫他出!叫我只要煩惱他如果四個月後能交保!出來後~往後打官司的錢!聽說~~每出一庭就要五萬~如果搞到最高~一庭就要十萬!===>昏...倒...會開多少庭....不知道...這是我最害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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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出一庭要5萬元?沒那麼誇張吧 委任是照審級的 通常一個審級(不管開幾次庭)收五萬元(以上)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報酬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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