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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4/02/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4.02.19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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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是直接民主的體現 但不是萬靈丹 更不是政客用來騙選票的工具
公投若是那麼神聖 而且是第一次 就更該慎重 仔細規劃 不該粉墨登場
匆匆上陣 不該想藉總統大選夾帶過關
此外 公投既是人民的"權利"不是"義務" 則權利是否行使 都是一種抉擇
不領公投選票 也是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 要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 就像
不去投總統選票一樣 不該被冠上反民主 是中共同路人的紅帽 在真正民主
的國家 大選的投票率都低於七成 只有共產國家 投票率才會達九成多
公投法第十七條 國家主權的現狀有改變"之虞" 是指突然有客觀的外來因素
足以改變主權(即相當程度可能改變) 中共對我們佈署飛彈(應該加以譴責)
應該是長久以來的事 且中共現在忙著發展經濟 只要我們不搞"獨立" 它還
懶得理我們
因此 有無改變現狀"之虞" 必須有客觀具體的事實 不是變來變去
的超級大政客 可以濫用裁量 掩耳盜鈴 "濫用裁量"在
法律上的評價 等於是"違法"
320公投的必要性 合法性 確實相當程度令人質疑!
不領公投選票是一種合法 該受尊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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