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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3/2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3.22  天氣:  心情:
房東不繳管理費 你被斷水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1、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斷水電?:-$除非規約有特別約定 否則 依法無據 當然 但他們可能如此做

你可直接把管理費交給管理委員會等人 再從租金裡扣除

若被斷水電 你可以依租賃契約 向房東依債務不履行 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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