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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3/1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3.10  天氣:  心情:
想立遺囑?之3

民法第1196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

第1197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第1198條 左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 未成年人
2 禁治產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第1199條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前交通部長林陵三 說交通部管理的航發會 違法投資幾十億元到(和阿騙一起掏空國庫的台灣女大騙子--殷琪的)台灣高鐵的大前坑 說和他無關 此外 引起民怨的Etc官商勾結 圖利財團 收回扣弊案 也和他無關 另外 他還公然說謊 在法院作偽證 :-S應依刑法第168條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o<
據統計 民國93年 台灣有3468人自殺身亡
#-O
阿騙執政近六年 台灣有三多--貪官多 卡奴多 自殺多!


台灣的司法官[-X不要做當權者的鷹犬!
何時才能像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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