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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3/0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3.08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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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立遺囑?之2
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
立院今天做成決議 要求新聞局 若對被撤照 受有損害的龍祥電影台和東森S台賠償後 應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 對沒法律知識 (又不尊重審議委員會意見)一意孤行 違法 濫權的前新聞局長8-}姚文智 行使求償權!
台灣高鐵的殷琪 掏空國庫的大騙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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