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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3/0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3.07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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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機關和訴願管轄
訴願法
第4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1 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2 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3 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4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5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6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7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8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是苗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行政處分書!
[-X不是苗栗縣衛生局
受理訴願(訴願管轄)之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第13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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