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8,162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3/0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3/07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6/03/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6.03.05 天氣:
心情:
夫妻的同居義務和性自主
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夫妻雖有同居義務,但仍享有性自主的自由 先生若強暴或強制猥褻太太 仍構成刑法第221或221條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 但刑法第229條之1特別規定為告訴乃論罪
:-$:-$先生對太太若有身體或精神的暴力 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申請保護令!
第1089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第1款 直系血親相互間
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1052條第1項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第5款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小孩若未滿20歲 不管你是否般出去 他都有扶養義務 要付生活費等 他若有能力而不給 可以起訴請求
此外 若不履行同居義務 他可以你惡意遺棄他方 訴請離婚
標籤:
瀏覽次數:
251
人氣指數:
251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6/03/0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3/07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