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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轉貼-動保法新修法案
作者: just黎安娜 日期: 2008.04.14  天氣:  心情:

轉貼自:http://www.wretch.cc/blog/qoo0258&article_id=11893150

這回為ㄉ不是玩.而是要了解重要ㄉ動保法則更改部分

所以才會難得出現在這詩情畫意ㄉ地方





你看看你看看..多有氣質...

真ㄉ跟我個性相反

ㄜ~~好像扯開話題..切入正題



這次ㄉ會議是要讓更多人知道動保法ㄉ存在

而且已於97年1月16日修正了幾條重要法規

對於罰則幾乎都加重1-1.5倍,並可公佈姓名,照片,及拘役(坐牢)

針對虐動物人的處罰重點:

定義: 所有人為飼養的脊椎動物(狗貓兔鼠都包括)

毒狗貓 =罰10萬-50萬,再犯者罰20萬-100萬,五年內"又"犯者,處1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

虐狗貓=(同上)  簡單來講:罰到你當褲子,然後坐牢

惡意棄養=罰3萬-15萬

拒絕動保員執行職務=罰3萬-15萬


針對不合宜飼主的處罰:

不帶病狗/傷狗就醫者,罰1.5萬-7萬,再不改善就再罰及沒收...

6月起,未打晶片及狂犬病疫苗,查察兩週後未改善前者可處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後者可處一萬至五萬元罰款。

*如你飼養的動物會追車,追人,攻擊他人的話請注意了 "第三十二條明列-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收動物"

販賣自家繁殖的動物 =違法,只要有金錢交易(認養費是模糊焦點) 都視同無照販賣動物,每次處罰4-20萬得連續處罰

對販售動物的業者的處罰:

如無合法寵物來源,處4-20萬元罰鍰限期改善並公佈姓名.店名及照片

網路販售動物必須出示其向內政部申請通過之許可證字號,否則處4-20萬元罰款,連續三次者廢除其營業執照

重點來囉 "台北市並沒有任何一家合法的寵物繁殖登記業者"

意思就是 只要幼犬幼貓是來自"台北的繁殖場" 完全都是違法,歡迎大家舉發。

目前的動物保護法 "全國通用"
意思也就是,只要妳住在台灣,就適用這條法律,無論你住在城市或是鄉下

.........................................傳說分隔線.......................................

一ㄍ下午ㄉ時間真ㄉ有值得

如果真ㄉ想對狗狗好ㄉ人必備用具就是相機.手機拉

歡迎大家把狗當玩具和生財工具ㄉ畜牲都揪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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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3-27 15:20
她, 42歲,雲林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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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3-27 15:20
她, 42歲,雲林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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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3-27 15:13
她, 42歲,雲林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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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04-15 12:22
她, 42歲,彰化縣,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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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04-14 22:53
他, 50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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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99歲,亞洲其他,待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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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04-14 21:13
他, 99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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