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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愛之名??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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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想聽聽朋友們的想法
作者: 日期: 2007.09.26  天氣:  心情:

今天
在看一個英美侵權法中1979年美國Oklahoma的醫療糾紛案例
主要探討充分告知之義務
也就是
醫師應告知病人醫療建議,並徵詢病人同意
依照美國的發展
1957年前    由醫師決定該或不該告訴病人些什麼
1957-1972   由當地同科之醫師,來決定專業的客觀標準
1972年後    如果告知皆由醫方決定,似乎忽視病人自主決定,因此改成以reasonable
            man的方式,是屬病人客觀標準,病人不僅僅止於原告被害人,而是
            reasonable man的方式,大眾皆適用的標準
*reasonable man表示,用統一的標準,今天假使被害者是15歲斷左手女孩,則法庭要設定一個符合所有15歲斷左手女孩的標準!來衡量此狀況下,可能出現的各種結果!


看這個案例
我出現一些迷惘
到底
醫師該告訴病人多少風險?
病人又該知道多少風險?

從一個醫師朋友那邊得知
他的一個病人要求得知"全部"的風險可能性
卻又因為開刀的風險而不願開刀
導致病情延誤
也有朋友因為醫師未完全告知風險而受手術後遺症所苦
因為醫師覺得那個風險不會發生
發現自己的困擾越來越大
希望聽聽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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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9-28 02:00
他, 56歲,台北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8 06:43]:

實驗?
不要亂來ㄚ

 
時間:2007-09-26 22:54
他, 48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8 13:57]:


因為對專業的無知
所以盲目吧
有時覺得反而難以做下好決定

 
時間:2007-09-26 17:22
她, 60歲,桃園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7 07:55]:

完蛋了
我是鴕鳥啦
我會希望講八成就好了說

 
時間:2007-09-26 16:32
他, 47歲,高雄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6 16:37]:

這樣我就瞭解了啦^o^

 
時間:2007-09-26 16:05
她, 47歲,台北市,政府機關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9-26 13:07
他, 47歲,高雄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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