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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檢察官的法學素養之1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9.07.20  天氣:  心情:
檢察官的法學素養之1

其次 如果被告應該遭判決無罪 法官卻枉法裁判將被告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被告也被槍斃 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 身繫囹圄吃牢飯~被告個人的生命法益或自由法益
不也因為法官的枉法裁判 而受到侵害了嗎?
被侵害的法益又豈止是司法公信力 司法權應該公正 正確審判行使的國家法益而已?
由此可知 地檢署所謂:枉法裁判罪直接侵害國家法益 個人並非直接受有損害...云云
明顯錯誤 絕不可一概而論!
例如 陳水扁的貪污案件之一 如果依法應該判決有罪 法官卻判貪污扁A錢無罪
此際
法官的枉法裁判 確實只侵害國家法益 任何個人確實沒有直接受害

再者 憲法第80條規定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任何干涉!!!
我國屬於成文法國家 最高法院的判例 並非法律 不具法源效力

因此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引用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474號之判例來包庇枉法裁判的法官
明顯違法違憲 蓋憲法第80條規定 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任何干涉!!!

再者,如果被告沒有觸犯枉法裁判罪 請檢察官和地檢署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而非行政簽結 因為 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可以行政簽結來結案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事 特別是重大事項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和第4款規定)

可笑的地檢署 要包庇罪犯 連檢察官的名字和檢察長的名字都沒有
而單單用個機關的名義!!!
馬鹿に しないてよ!!!
別把人民當笨蛋![:-x]
冗談じゃねぇよ!!!

開什麼玩笑!?笑死人了![:E][:u][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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