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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把債務人的兒子抓起來?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19.02.27  天氣:  心情:
把債務人的兒子抓起來?
~拘束人身自由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

簡單說 管收一個人--拘束人身自由 形同把他關在看守所或監獄
--涉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必須有法律的明文依據 且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因此 縱使蔡姓債務人的兒子--黃先生 乃實際行為人 且很可惡
法院也不能任意管收姓黃的

強制執行法第22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
保或限期履行:
一、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債務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
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
但...
前項限制住居及其解除,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債務人未依第一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
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
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者,不得為之。
債務人經拘提、通知或自行到場,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認有前項事由,
而有管收之必要者,應報請執行法院依前項規定辦理。

ps.
錢多事少離家近?要公務員勇於任事?天方夜譚?...哈哈哈...
管收蔡姓債務人的兒子黃先生?
司法事務官若敢報請法院拘提管收蔡姓債務人就不錯了...

ps.1
有空打電話給書記官 轉達給司法事務官 儘速命黃先生報告遭查封的動產和他們名下眼鏡行的動產
如今在哪?以及管收債務人吧!
至於提告偽造文書 偽證罪 以新事實或新證據要求重新偵辦黃先生...
恐怕 得先告檢察官 否則
檢察官經常在包庇罪犯...只要被告不承認 通常 就草率濫權不起訴處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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