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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餐廳外水漬害客滑倒 百貨樓管遭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16.03.10  天氣:  心情:
餐廳外水漬害客滑倒 百貨樓管遭起訴

.中央社中央社 – 2016年3月10日 下午1:03..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10日電)李小弟前年和爸媽到台中廣三崇光百貨的漢來餐廳用餐,不慎踩到地上水漬滑倒,造成頭部、視覺傷害,台中地檢署今天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訴百貨公司樓層、餐廳管理人。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前年8月,李姓夫妻帶著當時年僅7歲的兒子到崇光百貨消費,並到16樓的漢來餐廳用餐,漢來餐廳旁的手扶梯口有大片水漬囤留。

李小弟踩踏水漬後,重心不穩滑倒,頭部著地受到重擊,有輕度腦震盪、頭暈及眼睛畏光、視覺扭曲等傷害,李小弟父母憤而提告。

被告的崇光百貨值班樓管陳姓女子供稱,她雖是百貨樓管,但平常執掌品牌招商、樓面專櫃事務溝通、營業企劃傳達與執行等,是否具有防止意外結果發生的保證人義務,尚有疑問。

餐廳負責人鄒姓男子透過律師辯稱,水漬並非漢來餐廳流出,水漬的地點屬公共區域,並非漢來餐廳負責。

檢方表示,案發現場是崇光百貨內的16樓漢來餐廳廚房牆邊,雖然百貨公司已將清潔工作委由清潔公司處理,但陳女對清潔公司有監督責任。

案發現場的管理人是百貨公司人員,非清潔公司人員,陳女無法免除管理人的義務。水漬發生地點既在漢來餐廳的廚房牆邊,鄒男也無法免除注意義務。

檢方指出,百貨公司提供服務給該處消費大眾,法律關係即存在於百貨與消費者之間,如果百貨無庸負其監督、管理之責,試問到百貨公司消費大眾有何權益保障?

檢方認為,場所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雖以場所內為主要負責範圍,場所周遭如店面門口、牆邊如有發生危險的疑慮,致使進入該場所的人受到人傷害,該場所主人仍難免除責任。

台中地檢署今天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將起訴陳女、鄒男。10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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