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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趙藤雄被求刑24年?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7.10.31  天氣:  心情:
趙藤雄被求刑24年?
~檢察官別作秀了!違反審檢分立 無罪推定!

北檢主任檢察官周士榆?今天將遠雄趙藤雄提起公訴 具體求刑24年?
至於 前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涉嫌圖利罪 檢察官求處10年的重刑?圖利的動機和證據呢?
檢察官求刑10年 欠缺法律依據 根本就是違反審檢分立 無罪推定原則 只是作秀 欺騙不懂法律的老百姓
且違反刑事訴訟法之相關定!
因為 法官可能判決無罪!!!

以下 為十月初我把陳瑞仁和周士榆等檢察官和周占春等法官~告到北檢和監察院的不分內容:

被檢舉應負刑事責任者,均具有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
並無任何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也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
在構成要件要素之故意部分,均具有知與欲的構成要件要素,包括不確定故意在內。

另外,檢察官乃公務員,領國家公帑,依照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且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
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依同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行使公權力開始偵查,
訊問被告、調閱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實施強制處分權,窮盡調查和蒐集證據之能事;
且對於公眾所周知之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7條明文規定,毋庸舉證),
各大平面媒體或電視台,以及政論性節目等所披露之事實,

例如,今年106年7月14日左右,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吳秉叡在審查前瞻預算時,
從立法院主席台上,雙手舉起很重的沙發椅,砸向台下在抗議的國民黨籍不特定立委,
明顯具有使人受重傷的不確定故意和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等事實,

別再動輒要求告發人或檢舉人提供證據,或指控、誣衊告發人
或檢舉人空言指摘,無的放矢或含血噴人了!
ps.
討厭鬼 害人精.............保時捷跑車?無聊!
I am exhausted!!!獨孤求敗~累了!妾心古井水.........
晚上吃了一個便當 兩根香蕉...怎麼此刻 肚子又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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