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 唐書傳
朕以死刑至重,故詔令三覆檢察,蓋欲思之詳熟也。而有司須臾之間,即謂三覆已訖。又斷獄者,惟據律文擬罪,雖情在可憐,而不敢違法。其間豈能盡無冤乎?古者刑人,君為之罷樂減膳。朕雖庭無常設之樂,亦不常食酒肉,但未曾著為令耳。今制:決死辦者,二日間,國中五覆奏;下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不得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不得舉樂,皆令其居門下,覆視罪囚,有據法當死而情可憐者,錄狀以聞。
一國之君(人家是天可汗)真能做到這般,恐怕也無廢死之必要了,姑且不論死囚是否罪大惡極,需以後天方式加工以剝奪其生存之權利,但一個決定的拍版倘若可以做到這般,不愧為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