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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6/25的日記
作者: 貝雀兒 日期: 2009.06.25  天氣:  心情:
☆☆轉載☆☆ 施暴母告遺棄 受虐女情何以堪 卅多歲的馮寶(化名)已是兩個孩子的媽,過著幸福生活的此時,一點也不願回想小時曾遭母親虐待、被家人性侵的悲慘過往。未料年過六十的母親日前找上門來,要她盡點孝道,甚至放話:「我是妳媽ㄟ!妳若不養我,我可以告妳遺棄喔!」馮寶愣住了,覺得好無力、好可笑。 受害者扶養加害人 民、刑法惹爭議 我國民、刑法皆明定子女應有扶養父母之責,其中民法親屬編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刑法第二九四條遺棄罪則規定,若遺棄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直系血親尊親屬犯遺棄罪,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勵馨、法律扶助基金會將共同推動修法,要求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應為「相對義務」,亦即父母先盡義務、再享權利;子女先享權利、再盡義務。勵馨同時要求,遺棄罪應增列未成年時遭受家暴或性侵的受害者之排除條款。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聽在曾遭受家暴、家內性侵,長大後還被施虐者要求撫養的倖存者耳中,只能說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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