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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拖欠子女的扶養費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6.04.10  天氣:  心情:
拖欠子女的扶養費

約定每個月的五日 要給付子女的撫養費 卻老是拖到月底
則構成給付遲延 但因為拖二十幾天 所能要求的法定或約定遲延利息
應該不多
雖然可以採取法律途徑 但 恐怕不符合程序利益
--浪費的勞力時間和費用 與實體利益相比 並不划算!
分期給付 是否有約定連續兩期不給付 則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我想 應該沒有吧!?

妳應該已取得執行名義了吧!?
若前夫不給付 則可就其名下的動產 不動產 存款或薪資債權等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我應該教過妳了!?)

分期給付 是否有約定連續兩期不給付 則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我想 應該沒有吧!?
另外 若拒不給付 還把賺的錢 藏在別人的帳戶 意圖逃避強制執行
則 可以另外告他 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
(這個部分 我日記教過大家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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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la(天空)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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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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