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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炒股賺幾十億元?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6.03.23  天氣:  心情:
炒股賺幾十億元?
~中研院長翁啟惠該下台!

翁啟惠在解盲新藥失敗 卻公開散布不實消息 意圖誤導大眾
並護航浩鼎股票案~~~~~~~~結果
媒體爆料...
他女兒翁郁琇~~~~~~~~是浩鼎的大股東?獲利幾億元到幾十億元?

浩鼎炒股案~那些人 坑殺小股民 獲利幾十億元???[:$$][:$$][:$$]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
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
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浩鼎案~~~
總統當選人 富家女空心菜~蔡老英的兄長等人所開的公司 也是浩鼎的大股東
~空心菜家族 炒地皮 外加~炒股票?
我們的檢察官 還在睡覺?不起來辦案?不敢辦?裝睡?沉睡中?
台灣的司法?見鬼了!!!

翁啟惠還不下台?中研院?越來越爛!!!死愛錢?見鬼了???
ps.
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發生自殺炸彈的恐怖攻擊...數十人死亡和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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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3-24 09:50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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