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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逃避強制執行
作者: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日期: 2016.03.10 天氣:
心情:
逃避強制執行
~民刑事被告不同
為了幫債務人(員工)逃避強制執行 老闆謊稱員工已離職
以避免其薪資遭扣押 恐怕觸法了!!!
逼債務人上刑事法庭 嚴肅面對 處理債務問題!!!
民事被告上法庭是權利~刑事被告被傳喚 原則上~有到場的義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
ps.
多數的法律問題和觀念 以前的日記都談過了
昨天 答覆一位網友的問題!!!
看日記 也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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