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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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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4/1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4.18  天氣:  心情:
分期付款購買汽 機車者的法律問題--刑事部份

購買機車(或汽車)只付頭期款 就搬家 離開戶籍地(沒有付清分期款)會構成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的 將標的物"遷移"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 意圖不法之利益 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6千元以下罰金--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一般而言 分期付款買買汽 機車 都會有動產抵押的設定--依照動產擔保交易法

若她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或39條(債務人或第三人 故意使標的物減少或毀損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4千元以下罰金)或第40條的行為

債權人可以對他提出刑事告訴或自訴 之後 地檢署或法院 會傳喚她 被告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則會強制拘提她 若被告逃亡或藏匿 則會發布通緝令 她就成為通緝犯(刑事訴訟法第71條75條84條)

除非沒有動產抵押的設定 才不會有刑事責任
#-O#-O
昨天日記 是去年7/31寫的(我po給他們看 還被黑) 他們到處複製留言給新朋友要人氣 人氣是他們的交友目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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