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炒地皮點亮台灣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我想知道...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酒駕的刑責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5.12.26  天氣:  心情:
酒駕的刑責
--法律不溯及既往!有例外!

以前 舊法~犯罪的構成要件~必須不能安全駕駛!!!
現行法~乾脆明定酒測值含量 改為酒駕!!!哈哈哈...真是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通常 第一次初犯 情節沒很嚴重!!!
基本上 法官的判決主文 都可以易科罰金!!!

第2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u][:-|]

法律?經常修訂 有時候 也需要修訂...
有空 繼續寫...
ps.
多數網友的法律問題 例如:訴請離婚 小孩的監護權判定標準
贍養費...等等 我的日記都談過...

待續...
標籤:
瀏覽次數:167    人氣指數:2167    累積鼓勵:10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炒地皮點亮台灣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我想知道...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