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5/04/1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4/16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5/04/1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4.15 天氣:
心情:
"女方家長不滿表示已有男女親密關係要求分手費三十萬,舍弟私下匯錢並未告知家人,也沒收據證明。之後女方要求再給復合機會,而在此期間舊事重演,近日發現舍弟分手心意已決,女方家長甚至出面要求公證結婚以示負責,否則往後以半數薪水養一輩子。"
雙方妳情我願 發生關係 而且都是成年人 並沒有所謂受害人或加害人 因此 要求分手費 顯然於法無據 更是貽笑大方 滑天下之大稽
私下匯錢 應該有匯款單據--銀行或金融單位 在一定時間內 應該有相關單據 可以調查
他們簡直就像吸血鬼>:)>:)>:).流氓 想揩油 真令人髮指X(X(X(:-L:-L:-L
要求公證結婚 更是於法無據 婚姻或婚約 要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意思表思自由)
"否則 以半數薪水養一輩子"?就算是夫妻 也是互相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1) 而且有一定的法律要件--不能維持生活 沒有謀生的能力(民法第1117條第1項)
而非單方面 也非無條件扶養對方一輩子
必要時 可以向對方 提出刑法第346條第1項的恐嚇取財罪(如果有相關證人或物證)的刑事告訴
或是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要求停止上開行為:)>-
標籤:
瀏覽次數:
275
人氣指數:
275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5/04/1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4/16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