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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錢犯罪不必吃牢飯?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4.11.16  天氣:  心情:
有錢犯罪不必吃牢飯?
--媒體監督法官 檢察官的方法 就是公布他們的姓名!!!

媒體監督法官 檢察官的方法 就是公布他們的姓名!!!
--對枉法裁判 不肖的法官 濫權起訴 不起訴的檢察官 媒體 應該公布承辦司法官的姓名!!!
(有guts點!!! [:E][:u][:#]別連遭彈劾的法官 只敢公布姓 不敢公布名!!!)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
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第468條
依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情形停止執行者,檢察官得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
他適當之處所。
[:E][:u][X-)]
日前 元大金控的~馬志玲 不是林志玲唷
遭判刑定讞 卻因老人痴呆症嚴重 不必入獄服刑!!![:E][:u][X-)][8-}][:-|]

裝傻?裝瘋?裝瘋賣傻?還是
[:E][:u][X-)][8-}][:-|][:o?][X-)]真的老人癡呆症 並且~很嚴重~達到心神喪失的地步???
有無作假~給醫生紅包或關說醫生 開立不實的診斷證明書???[:u][:E][X-)][:E][:u]

倘若做假~恐怕嚴重斲喪司法公信力 戕害公平正義!!![:-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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