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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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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3/1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3.11 天氣:
心情:
舞廳 如果是合法成立 消防 水電 安檢等等 都是依法通過 沒有利用民意代表關說
就不怕人家耍特權 或插乾股 更何況
董事長是縣議長的親戚 就算是縣議長本人
也是一樣 只要是合法成立 就不必蒙受不白的損失
董事長的女兒是公司的出納 如果用不實的報表
企圖矇騙你們 侵吞數百萬 則構成刑法339條的詐欺罪 或342條的背信罪
必要時 若掌握相當證據 可以向她表示 如果 不把錢還你們 將會訴諸法律 提出刑事告訴
如果他們仗著縣議長的名義 必要時 就說要向媒體爆料 為非作歹的民意代表 最怕 醜聞被媒體揭發
如果採取法律途徑 其實 只要證據充分
倒不一定要怕他們走後門
畢竟 現在的司法官 不像十幾年前
比較不會收受賄賂
公正性似乎比較可以期待
至於黑道 確實會使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 要小心
不客氣 法律 確實不一定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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