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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求刑30年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4.10.30  天氣:  心情:
求刑30年
--檢察官求刑30年 沒有拘束法官的效力!

檢察官求刑30年 依照審檢分立 沒有拘束法官的效力!!!

很說貪官的案件 檢察官提起公訴 法官判決或高院法官 之後 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
的 多如牛毛 --有時 因為證人(包括汙點證人)翻供!!!

30年~指的是數罪併罰後 宣告的執行刑!!!
就算犯130條詐欺罪 加起來130年徒刑 法官定執行刑時 最多~也只能定30年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今天起訴頂新黑心商人魏應充等人(偵查21天就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

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u][:-|]
鉛濃度太高?吃大蒜?
汞濃度太高?喝香菜水?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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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4-11-02 20:59
她, 61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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