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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沒派上用場的櫻版存證信函
作者: 日期: 2007.02.03  天氣:  心情:
櫻的堂妹發生車禍
實際上是櫻的妹妹不對---肇事責任較重
不過對方一開始獅子大開口說要五萬
欸.....俢車才1700
論傷.....我家妹妹又比較嚴重
我家妹妹一個人住在台北市
當時都嚇呆了
所以事後櫻問到他的筆錄---櫻聽了差點笑出來,轉彎時速30公里,你是瘋狂賽車手喔?停車後起步可以到30KM/HR




櫻給妹妹的說法
一、對方車禍事故後驗傷,雖然,對方僅有輕微受傷,但是,依然是身體健康機能受有損害,所以,若是該傷害經證明是妳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話,妳應該對其負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過失傷害一般如當事人是初犯,通常得判決為6個月以下,、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且可以易科罰金。不要怕他用刑事訴訟威脅你!



二、至於精神賠償部分是否合理,需視雙方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對方受傷之程度、妳事後態度是否誠意理賠等等作一綜合判斷,每個法官的看法也都會不同,並無統一之標準。



三、律師費部分除第三審為強制律師代理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外,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外,第 一、二審當事人自行委任之律師費用,應自行負擔。



四、1.有行走能力就不須外人照顧。2.需外人照顧要請他向醫生開證明單。3.中醫藥現在都有健保給付,如果他去的沒有健保,你可以不賠,因為那價錢不一,純粹坑你。4.薪資賠償,並非年所得,而是12個月不含獎金和公款補貼的薪資平均,如果他拿含年終獎金的所得,可以退貨。5.請他開立薪資證明表,且要有公司官印



 



寫郵局存證信函的方式: [轉載自郵局網路]



1.郵局存證信函須以雙掛號函件寄出。 
2.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一式最少三份(份數視收件人人數而增加),由寄件人、收件人、郵局三造各執一份。 
3.寫存證信函為達到預期的效果,須掌握時機與重點。故應注意人(當事人)、事(事實經過)、時(發生時間)、地(發生地)、物(標的物)等重點。在文章開頭第一段請說明撰寫存證信函之原因,在文章第二段說明自己撰寫存證信函之目的,在第三段說明對方若不履行自己之主張,自己會採取的行動,如存證信函有附上附件,須註明附件名稱及數量,然後署名並簽上發文日期。 
4.信函內容應提到:「限收件人於x年x月x日前解決...,否則...」「限收件人於文到x日內予以處理,否則...」,限x日以七至十日為合理時日。 
5.寄件人務必清楚寫明「目的」,例如要求企業經營者應合理解決的方式,如退貨、退款、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千萬不要含糊、不清不楚 
6.檢查完畢後拿去影印一式三份,(一份寄予收件者,一份自行存檔,一份郵局存證),將一式三份存證信函送交郵局進行存證並郵寄,郵局會要求騎逢處蓋章,完畢後即可寄出,郵局承辦人員會從形式上加以檢查,如錯字、用印、日期等的填寫,檢查無誤後即受理寄出。 
7.郵局掣給的收據和寄件人持有的存證信函、及事後收到的「回執證明」明信片都需妥善保存。



 



 



以下是我寫的恐嚇信[存證信函]範例:



 



敬啟者:



茲因本人OOO於民國九十六年○月○日○時○○分騎本人所有之000-000機車在○○市○○路○○號前與台端所騎公司所有之000-000機車發生車禍,造成兩造均有車損,亦均有傷,因台端與本人自車禍發生起,對於精神賠償金之額度、醫療費用、病況認定、醫療期限及民、刑事訴訟之權利主張等事項連絡數次,始終無法達成共識,惟盼能早日解決上述之歧見,故擬至內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按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亦即我國民法對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故本人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本人之修車費願自行處理並放棄向台端為求償。醫療費用部分,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台端得依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檢具證明向本人請求賠償。但依法規定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台端因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216條規定請求賠償。但須提出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作為和解、調解委員會或未來進入司法程序後法院審定之依據。惟雙方歧見之部分,盼能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星期四雙方共同至內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若台端欲更改日期,限台端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二前以書面回覆[已為台端備好空白存證信函,請留存收據,本人將全額負擔此項費用。],否則本人將逕行提出調解申請。



 



          XXX於民國XX年XX月XX日親撰(署名並簽上發文日期)



也不知道有沒有錯
發現有錯的人要跟我說喔


我第一次寫說
不過昨天對方來電
態度變很好---沒再說"叫你爸媽跟我談" "你三四天不跟我連絡是算事後無誠意喔!" 之類的話
應該用不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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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10 18:37
她, 27歲,台北市,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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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09 23:48
他, 47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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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08 15:35
她, 47歲,台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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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08 15:31
她, 47歲,台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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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07 18:25
他, 45歲,亞洲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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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07 17:14
她, 39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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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07 14:52
她, 40歲,亞洲其他,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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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07 05:18
她, 96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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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07 02:09
她, 39歲,彰化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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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07 00:33
他, 55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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