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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 偶像 英雄?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4.08.19  天氣:  心情:
毒品 偶像 英雄?
--遠離毒品!!!

太早成名 容易迷失自我 自我膨脹???媒體 戲劇和電影 塑造假象 形塑偶象 製造英雄--
劇中的角色--或許 單純 陽光 純潔 癡情 俠骨柔情 英雄 充滿正義感 雄辯滔滔...
許許多多的優點 幾乎無懈可擊 完美無瑕 容易吸引許多影迷的崇拜

但~畢竟 和現實的演員個人 本來就是兩回事!!!
不同的人格特質 不同的行事風格 不同的學歷 能力 人品...

中國大陸的行政拘留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不同 前者 相當於行政處分 後者 屬於刑事犯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
附件檔案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
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
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
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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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8-20 23:54
她, 62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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