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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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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2/2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2.25 天氣:
心情:
請問:和老公分居中 如何保障自己和小孩將來的權益
"假使雙方已經無法破鏡重圓 不打算在一起了 不如雙方協議離婚 並經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並約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和撫養方法(給付生活費 教育費等等) 以及無監護權一方 和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會面 交往)方式
畢竟 分居(別居)在法律上並沒有產生法律效果 雙方的婚姻關係依舊存在 雙方若各自交男女朋友 因婚姻關係並未解消 若與各自的男女朋友發生性關係 在刑法上 仍構成通姦罪(刑法第239條)以及民法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而該男女朋友 則構成刑法第239條的相姦罪 以及民法的侵權行為 婚姻沒有解消 怕麻煩--惹上官司的人 比較不願意和分居中的男女交往 以免惹禍上身
因此 離婚才是釜底抽薪 一勞永逸的根本解決之道 否則 雙方各自交異性朋友 就算情投意合 因為雙方沒有離婚 若又結婚 則構成重婚罪(刑法第237條) 而且該重婚 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民法第988條第2款)
仔細考慮考慮 如果已經沒有復合的可能 就離婚吧"
#-O#-O#-Ob-(b-(b-(b-(
唉 從法律觀點回答 並給予中肯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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