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雖千萬人吾往矣!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愛寓騙很大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兒子偷老爸的錢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4.04.11  天氣:  心情:
兒子偷老爸的錢
~"竊盜罪是公訴罪"--絕對錯誤的說法!

"公訴罪"本身~就是錯誤的用語!!!
--請參照我的自我介紹!

ex.兒子偷了老爸的錢
--雖是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 但屬於相對告訴乃論罪!!!

老爸~可以選擇對兒子提告或不提告
提出刑事告訴後 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也可撤回告訴
(和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等告訴乃論罪相同)!!!
但是~老爸若是決定不對兒子提出刑事告訴~此際
檢察官就不能提起公訴(告訴乃論的罪 必須尊重被害人的意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E][:u][:-|]
因此 沒有上述親屬等特定關係間 若有偷東西的情事--則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不管被害人是否提告~檢察官偵查結果 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移
都可提起公訴(一般人--包括腦袋不清楚的律師 因此誤認竊盜罪是公訴罪) !!!
ps.
獨孤求敗~灌輸你正確的法律知識 糾正名嘴和媒體的錯誤!!!
[:))][:E][:u][:-|]

ps.1
學到正確的法律知識 受益的是妳們 至於是否給我貼紙+鼓勵!
悉聽尊便~但仍感謝給我日計貼紙+鼓勵的人!!![:#]
標籤:
瀏覽次數:249    人氣指數:4049    累積鼓勵:19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雖千萬人吾往矣!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愛寓騙很大
 
住戶回應
 
時間:2014-04-14 13:08
他, 55歲,新北市,房地產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