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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認事用法!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4.04.06  天氣:  心情:
認事用法!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
--逮捕暴力學生~現行犯

法庭上講求的是認事用法~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
事實的認定~就必須靠證據!!!

有些被告 事後會否認 說他沒辱罵你 此際 必須有證人作證或相關錄音
否則 檢察官會不起訴處分!
當然 有些被告 就算沒證據 他也敢做敢當 會承認(也就是自白) 向你道歉
願意和解~要求你撤回告訴!

他當場罵你 你就說:你是公然侮辱罪的現行犯 我要立刻逮捕你 把你送警察!!!
他搞不好 就嚇壞了![:~]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
打官司 告人是一回事 告贏~又是另一回事!!!
--有些被告 法庭上冥頑不靈 飾詞狡辯!
有些 被告了~就嚇壞了!!![:~]

ps.那些霸佔立法院--國會 出手擋人 阻撓開會
不讓國民黨立委進去開會的學生或民進黨人士
也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屬於妨害自由罪章 構成犯罪 也是現行犯!!!
破壞公物的~也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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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4-04-06 12:12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04-06 12:01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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