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5/02/1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2/21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5/02/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2.20  天氣:  心情:
民法有關遺產之繼承

遺產繼承人的順序是 除配偶外(民法第1138條) 依序由被繼承人的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依序 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包括權利和義務)
倘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負債 超過或可能超過財產時
此際 繼承人 可為限定繼承(民法第1154到1163)或拋棄繼承(第1174到1176之1)

因此 要拋棄繼承時(父親死亡) 母親以及所有的孩子 都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者 都要以書面
向法院提出--民法第1174條第2項)

所有的孩子(妳和你的兄弟姊妹)都拋棄繼承時

妳和你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此時
這些小孩變成繼承人(民法第1176條第5項)

此刻 他們也可以拋棄繼承

先順序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時 則由次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拋棄繼承 應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兩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並以書面通知
因其拋棄繼承 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74條第2項)

其餘 請參考民法第1174到1176條及相關法條

#-O#-O#-O
突然心情陰陰的 覺得若有所失的空虛感pm4:40
標籤:
瀏覽次數:343    人氣指數:343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5/02/1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2/21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