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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追訴權~是不能保留的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4.01.17 天氣:
心情:
追訴權~是不能保留!!!
--告訴乃論罪的相對詞乃非告訴乃論罪!
人家公然侮辱你或誹謗你
或不小心撞傷你 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或過失傷害罪等輕罪!
~被害人知道後 必須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告(告訴乃論的罪vs.非告訴乃論)
追訴權~是不能保留的!!!
超過六個月的刑事告訴期間後
--檢察官會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連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沒有 從政當什麼政務官
當什麼部長 吃什麼飯???--愛吃商人請客的飯???
保留什麼法律追訴權???
葉匡時
要告蔡正元 就趕快去告吧!!!
噗~~~~~~~~~~~~~~~~~~~~~~~~~~~~
ps.
喜歡吃飯?
--交通部長葉匡時 和廠商吃飯 要求中華電信買神腦股票???
該下臺啦!!!
不然
若喜歡亂吃飯 改天等著吃牢飯
--和民進黨女貪官~前交通部長郭瑤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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