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唾棄遠東徐旭東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竊盜罪是"公訴罪"?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追訴權~是不能保留的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4.01.17  天氣:  心情:
追訴權~是不能保留!!!
--告訴乃論罪的相對詞乃非告訴乃論罪!

人家公然侮辱你或誹謗你
或不小心撞傷你 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或過失傷害罪等輕罪!
~被害人知道後 必須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告(告訴乃論的罪vs.非告訴乃論)
追訴權~是不能保留的!!!

超過六個月的刑事告訴期間後
--檢察官會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連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沒有 從政當什麼政務官
當什麼部長 吃什麼飯???--愛吃商人請客的飯???

保留什麼法律追訴權???
葉匡時
要告蔡正元 就趕快去告吧!!!
噗~~~~~~~~~~~~~~~~~~~~~~~~~~~~

ps.
喜歡吃飯?
--交通部長葉匡時 和廠商吃飯 要求中華電信買神腦股票???
該下臺啦!!!
不然
若喜歡亂吃飯 改天等著吃牢飯
--和民進黨女貪官~前交通部長郭瑤琪一樣!!!
標籤:
瀏覽次數:132    人氣指數:2552    累積鼓勵:121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唾棄遠東徐旭東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竊盜罪是"公訴罪"?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