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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4/09/1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4.09.15 天氣:
心情:
兩願離婚 只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簽名 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就已生法律效力(民法第1050條)
所以 她們的婚姻已經解消 離婚已經生效
如果前夫對前妻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家庭暴力罪或第三項之"騷擾"(任何打擾 警告 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行 動作或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前妻可依該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包括通常保護令和暫時保護令)保護令之執行有由警察機關為之(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另外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就是男女同居的意思 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該法第3條各款)
只要是上開家庭成員關係間之身體上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都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暴力"
"男生還是常來糾纏不清,該如何用法律途徑解決呢?有人說要到警局備案,是真的嗎?"
所以 最好的方法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而不是向警察備案 除非她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否則 到警察局備案 警察不一定會理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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