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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夏蟲不可語冰!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3.08.16  天氣:  心情:
夏蟲不可語冰!
--有空 先看看我的自介吧!!!


夏蟲不可語冰!
--蟪蛄不知春秋!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為了確保--擔保
證人的證言 具有真實性和可靠性(不會隨便說謊)

因此 在法官或檢察官審判或偵查 訊問證人時
會要求證人具結!!!
證人
若對案件有重要關係的事項說謊--虛偽陳述
就要負起偽證罪責

之前 在士林地檢的相關案件時 我曾質疑檢察事務官
~訊問證人 無法命證人具結(實務上也沒命具結)
無法擔保證人的證言--具有真實性和可靠性

我曾以當事人名義向當時的法務部長--王清鋒請願!!!

其實 我不只爭取當事人的訴訟權益
--也在幫全國人民爭取司法權益!!!

這就是對社會和國家的貢獻!!!
懂嗎?

夏蟲不可語冰!
蟪蛄不知春秋!


ps.
南投好山好水~風景優美
好多年沒去了~好想去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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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9-01 14:19
她, 62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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