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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酒駕和公共危險罪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3.07.21 天氣:
心情:
酒駕屬於公共危險罪章中之1罪
刑法第11章~從第173條的放火罪 失火罪
到194條的違背賑災契約罪
--包括185之3條的酒駕 酒駕致死罪等
總共幾十條罪都屬於公共危險罪!!!
一般人單純酒駕~
沒撞死人 也沒撞傷人 直接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
若酒駕同時不小心把人撞死或撞重傷
則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
[:-|]
以新法而論~葉少爺最重可判10年徒刑!
若酒駕撞傷人或撞死人後開車落跑~除了上開罪外
多加一條罪--刑法第185之4條的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ps.
若無照駕駛的人 酒駕 撞傷人(輕傷)後落跑
除了上開刑185之3條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和酒駕)
和第185之4條的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和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另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被開交通罰單!!!
這是另外一位網友很久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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