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屬於公共危險罪章中之1罪 刑法第11章~從第173條的放火罪 失火罪 到194條的違背賑災契約罪 --包括185之3條的酒駕 酒駕致死罪等 總共幾十條罪都屬於公共危險罪!!! 一般人單純酒駕~ 沒撞死人 也沒撞傷人 直接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 若酒駕同時不小心把人撞死或撞重傷 則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 [:-|] 以新法而論~葉少爺最重可判10年徒刑!
若酒駕撞傷人或撞死人後開車落跑~除了上開罪外 多加一條罪--刑法第185之4條的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ps. 若無照駕駛的人 酒駕 撞傷人(輕傷)後落跑 除了上開刑185之3條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和酒駕) 和第185之4條的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和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另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被開交通罰單!!! 這是另外一位網友很久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