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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酒駕和公共危險罪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3.07.21  天氣:  心情:

酒駕屬於公共危險罪章中之1罪

刑法第11章~從第173條的放火罪 失火罪
到194條的違背賑災契約罪
--包括185之3條的酒駕 酒駕致死罪等
總共幾十條罪都屬於公共危險罪!!!

一般人單純酒駕~
沒撞死人 也沒撞傷人 直接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
酒駕同時不小心把人撞死或撞重傷
 則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
 [:-|]

以新法而論~葉少爺最重可判10年徒刑!


若酒駕撞傷人或撞死人後開車落跑~除了上開罪外
多加一條罪--刑法第185之4條的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ps.
若無照駕駛的人 酒駕 撞傷人(輕傷)後落跑
除了上開刑185之3條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和酒駕)
第185之4條的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和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另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被開交通罰單!!!
這是另外一位網友很久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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