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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前夫不讓妳探視小孩?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3.07.08  天氣:  心情:
前夫不讓妳探視小孩?
--民法第1055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

就算沒監護權的一方
原則上 也有和子女會面和交往的權利!!!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前夫不讓妳探視小孩?
妳可以發存證信函給他!!!
--告訴他 妳依法有上開權利!!!
再不給探視 將訴諸法律!!!
ps.
免費答覆網友法律問題
我有任何好處嗎?
I am so tired!!!
拜託--請先看自介吧~~~~~~

ps.
Have a good day!!!
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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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7-13 02:13
她, 62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3-07-08 12:45
她, 52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3-07-08 10:34
她, 49歲,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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