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下雨天和愛人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前夫不讓妳探視小孩?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監護權的判定和改定!!!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3.07.08  天氣:  心情:
監護權的判定和改定!!!
--這個問題日記上談過很多次了!!!


民法第1055之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關於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法院的判定或改定標準~原則依上開民法的規定!!!
這個問題日記上談過很多次了!!!

法院不會因為前夫阻撓妳探視小孩
就因此把監護權改判給妳!!!
懂嗎?

這就是我很不喜歡看我的留言板
以及答覆法律問題的主因!!!


很多網友 非親非故 也沒交情
~而且連我得自介都沒看
剛認識沒多久(甚至是第一則留言)
就來問我法律問題!!!
I owe you nothing!!!
而且
經常是我日記談過很多次的問題!!!
ps.
請參照民法第1055條
--請法院酌定和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等!!!
標籤:
瀏覽次數:400    人氣指數:4380    累積鼓勵:199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下雨天和愛人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前夫不讓妳探視小孩?
 
住戶回應
 
時間:2013-07-08 12:48
她, 52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3-07-08 08:16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3-07-08 07:58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