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翻閱蘋果日報的報紙,就看見了一則關於神棍夫妻騙財色,又逼誘女客藉由做愛消災方式,甚至於推薦自己及下四弟子的報導,而醜帥卻想不到在日記中,師父曾對我所說關於著神棍騙財騙色的宵小惡人,竟會在次的為害婦女,而我想一切誘因還是以金錢和女色為主吧。 唉"不說了;繼續講昨天關於愛情契約的主題:其實每一對男女伴侶,當初會把印章蓋在結婚證書上時,想必男女彼此之間有了瞭解,因此男女雙方才會成為生活上的夫妻。 然而結婚證書,象徵的意義卻大於有約束自由的空間在,因為很少聽說有人在男女雙方結婚之後,訂下嚴苛的規定,及生活上又以監視控管的相處模式。 舉例說明;就有一對夫妻,婚前簽訂結婚切結書,而內容為女方要求丈夫不能與陌生女子說話,不能過於親近女人,甚至於還規定不能在生活上及工作上有和女同事過於牽手的動作,結果卻因男孩個性屬於外向,而在婚後的第三天,即與其妻兩人大打出手,並且夫妻之間互相又鬧出離婚的局面。 然而也不知道像這種訂定在現今性開放觀念的愛情契約,是否真的有效呢?呵呵 完 |